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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年前南大碎尸案轰动一时 公安部表示追查到底!

2018-01-26 15:29:35  阅读:6594 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古晨
一桩发生在20年前的凶杀案日前引发多方。之前“老南京”发表文章《20年前轰动一时的“南大碎尸案”,今天起正式成为悬案》指出,今年1月19日是“南大碎尸案”20年追诉期的最后一天,杀人凶手或将就此摆脱法律约束。

  对此,公安部刑侦局发布微博明确表态,对南大碎尸案永远追查到底。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查询时也发现,“老南京”已将相关文章删除。

  “南大碎尸案”再度引发热议

  20年前轰动一时的“南大碎尸案”再次回归舆论视线。

  本月19日,“老南京”发表《20年前轰动一时的“南大碎尸案”,今天起正式成为悬案》一文,其中指出,今年1月19日是“南大碎尸案”20年追诉期的最后一天,杀人凶手或将就此摆脱法律约束。

  南大碎尸案又称刁爱青案,案发于1996年1月19日,地点为江苏省南京市,受害人为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一年级女学生。受害人遗体碎片在其失踪9天后,也就是当年1月19日清晨,被一名清洁工在南京华侨路发现。凶手为消灭作案痕迹,将其尸体加热至熟,并切割成2000片以上。

  案发后,南京市公安部门进行了大规模搜查,并成立了专案组进驻南京大学,但至今凶手仍未落网。

  案件是否已过追诉时效

  值得注意的是,这篇网络热传的文章,除了回顾了案发事实,还列举刑法条文指出,“南大碎尸案”已达20年,经过该期限的犯罪将不再追诉。

 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,追诉时效是指按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。

  其中,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、死刑的,其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。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,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,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,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。

  不过,很快也有质疑声音提出,尽管的确有“20年追诉期”的相关规定,但对“南大碎尸案”并不适用。

  媒体援引江苏省公安厅有关人士的话指出,一起命案发生后,杀人凶手将尸体隐匿,没人报案,公安机关也不知有凶案的发生,因而没立案,这种情形才适用20年追诉时效。“南大碎尸案”是这些年来影响巨大的命案之一,公安机关当时就已立案侦查,虽然20年过去了案件也没有侦破,可并不意味着该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。

  公安部刑侦局表示追查到底

  按照规定,在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,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。

  昨天下午,公安部刑侦局就发布微博明确表态,对“南大碎尸案”永远追查到底。

  公安部有关人士指出,追诉期是针对未被发现的犯罪,对于已经发现的犯罪,以及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。此案是公安机关已在侦查案件,警方必将依法追查到底,绝不放弃。

  北青报记者昨日查询时也发现,最初发布该则信息的“老南京”已将相关文章删除。

  “南大碎尸案”已过去20年 据说凶手能名正言顺逍遥法外了?

  从前天开始,一篇谈及20年前一桩轰动一时的“南大碎尸案”的文章,在朋友圈上迅速发酵。发帖者称,因为血案发生于1996年1月19日,到2016年1月19日,案件正好过去20年但依然没破,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对杀人凶手追究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,“南大碎尸案”正式成为悬案,恐怕今后即使凶手浮出水面,也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了。

  昨天,扬子晚报记者采访警方和相关专家后获悉,这种说法有悖法律常识,因为“南大碎尸案”发生时即被南京警方立案侦查,所以不适用刑法中有关“20年追诉时效”的规定,如果将来警方抓住凶手,依然会对其依法制裁。

  刑法对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

  1 最高刑为不满5年,追诉期限为5年

  2 最高刑5年以上10年以下,追诉期限为10年

  3 最高刑10年以上,追诉期限为15年

  4 最高刑为无期徒刑、死刑的,追诉期限为20年

  南大碎尸案已立案

  在检察院、公安、国安机关立案侦查的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,南大碎尸案当年就已立案

  如没有立案

 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,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

  网帖翻旧事

  “南大碎尸案”前天正式成悬案?

  这两天,朋友圈里很火的一篇文章,名叫《20年前轰动一时的“南大碎尸案”正式成为悬案》。这起案件发生在20年前,但至今未破,是多年来坊间的一个热门话题,过个几年都会被有心人在网上提及。

  1996年1月19日,一名打扫卫生的南京妇女,在新街口附近的华侨路捡到一个提包,包中装有500多片煮熟的肉片,原还以为捡了一个大便宜,谁知在清洗肉片时,这位妇女发现有3根手指混在其中,惊吓之余立即报案。

  南京警方迅速侦查,接下来的几天,尸体其他的部分陆续在水佐岗路、龙王山等地被发现。

  “碎尸案”向来难破,尤其是在20年前还没广泛使用DNA技术,马路上更没有现在这样遍布各个角落的监控的情况下,南京警方经过艰苦调查,才确定死者是出生于1976年3月的女青年刁某。刁某遇害时,为南京大学鼓楼校区信息管理系成人教育一年级的一名专科生,当时在鼓楼校区学习和生活,住在鼓楼校区南园四舍,该宿舍楼当时人员复杂,流动性大。

  根据后来的公开报道,1996年1月10日晚,刁某吃完晚饭出走,一种说法是,同宿舍女生违反校规使用了电器,导致担任宿舍长的刁某也受到了处罚,心情不佳外出散心,此后再未回到宿舍。她离开时,铺平被子,似乎表明开始并无外出打算。目击者最后看见刁某的地点,是在南大附近的青岛路,当时身穿红色外套。

  相关报道称,2008年7月1日,一位当年参与侦查该案的警官表示:由于当年还没有DNA技术,法医只能通过尸块上的体貌特征、肌肉纤维组织等确认死者为女性。根据凶手的碎尸手法,南京警方曾一度认定凶手的职业是医生或屠夫,并对符合作案条件的这两类人群广泛排查。

  详解最大焦点

  先看结论

  所谓20年追诉期 对碎尸案并不适用

  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,《20年前轰动一时的“南大碎尸案”今天起正式成为悬案》一文,对于该案的回顾并没有新内容,之所以引爆朋友圈,是因为一个很敏感的话题——该文作者遗憾地称:到2016年1月19日,距离“南大碎尸案”的案发正好是20年,该案已经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。

  为了让网友们相信,文章作者还特意附上一段《刑法》关于追诉时效的条款,并且言之凿凿地断言:“从今天(2016年1月19日)起,曾轰动一时的‘南大碎尸案’将和‘开膛手杰克’‘十二宫杀手’‘黑色大丽花’等世界凶杀案一起,成为历史悬案。”

  这一断言立即引起热议,有网友质疑,“一过20年就不用追诉了,那岂不是说,凶手即便被抓到也不用偿命,从此可以逍遥快活了?”还有网友说,“只要作案了没人知道,警察破不了案子,那就万事大吉了。”

  更有网友揣测,“过去这么久,是不是公安机关不再查下去了……”

  “南大碎尸案”虽然过去了20年没破,但真的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了吗?

  扬子晚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内警方人士和刑事诉讼法专家,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。也就是说,“20年追诉期”的相关规定,对“南大碎尸案”并不适用。

  退一步说

  凶杀案若无人知 20年确超追诉时效

  “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,法律上的确有个追诉时效的问题。”南师大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专家李建明教授表示,追诉时效是指按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。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,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;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,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。

  具体来说,当前刑法对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,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:

 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,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;

 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,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;

 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,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;

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、死刑的,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。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,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。

  李建明教授说,“南大碎尸案”凶手如无特殊情况,肯定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,其对应的追诉时效应该是20年。“如果一起凶杀案发生后没人知道,公安机关也没立案,那么超过20年,的确就超过了刑法的追诉时效。”

  然而,值得注意的是,在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,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,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。

  事实如此

  当年警方已立案 过50年照样能抓人

  李建明教授表示,“南大碎尸案”20年过去,将来公安机关一旦抓住这名凶手,并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,那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。

  该案作案手段恶劣,社会影响极大,即便过去的时间再长,凶手万一落网也该被追究刑事责任,所以该案不适用“过了20年追诉时效”的问题。

  江苏省公安厅有关人士指出,一起命案发生后,杀人凶手将尸体隐匿,没人报案,公安机关不知有凶案的发生,因而当时没有立案,这种情形是适用刑法规定的20年追诉时效的。“南大碎尸案”是这些年来影响巨大的命案之一,公安机关早已立案侦查,根据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,该案虽然过去20年也没侦破,可并不意味着已经超过对杀人凶手刑事责任追究的追诉时效。

  如果公安机关有了新的线索,即便是该案过去30年甚至50年,抓到凶手也必须将其绳之以法。“对于公安、检察、国安等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线索立案侦查,或者法院受理案件后凶手逃脱的,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。刑法已经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,有助于打击刑事犯罪。杀人凶手即便藏得再久,只要被抓到,就要受到法律制裁。这是一个常识。”

  南京市公安局有关人士也表示,“南大碎尸案”虽然已经过去20年,但南京警方从未放弃对杀人凶手的追查,只要有新的线索,还会继续破案,直至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。

  你可能会问

  如果当年没立案 抓到凶手也没办法?

  去年7月,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,披露了核准过2起追诉时效超过20年的刑事案件。值得注意的是,这两期案件当年均没有立案,也没有对凶手采取强制措施,不过因为他们的罪行极其严重,而被核准追诉。

  25年前杀人照判15年

  1989年5月19日下午,马世龙、许云刚、曹立波预谋到吉林省公主岭市苇子沟街獾子洞村李树振家抢劫,并准备了面罩、匕首等作案工具。

  当年5月20日,这三人蒙面持刀进入被害人李树振家大院,将屋门玻璃撬开后拉开门锁进入李树振卧室。马世龙、许云刚、曹立波分别持刀逼住李树振及其妻子王某,并强迫李树振及其妻子拿钱。李树振和妻子王某喊救命,曹立波、许云刚随即逃离。马世龙在逃离时被李树振拉住,遂持刀在李树振身上乱捅,李树振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

  案发后,马世龙逃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打工,当时公安机关没有立案,也未对他采取强制措施。2014年3月10日,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将马世龙抓获。

  随后,公主岭市公安局对马世龙立案侦查,3月18日通过公主岭市检察院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,得到核准,2014年11月,马世龙被以抢劫罪判刑15年。

  没立案核准后也判刑

  1991年12月21日,李万山、董立君、魏江等3人上山打猎,途中借宿在内蒙古莫旗红彦镇大韭菜沟村(后改名干拉抛沟村)村民丁国义家中。

  李万山酒后因琐事与丁国义的侄子常永龙发生争吵,并殴打了常永龙。当年12月22日上午7时许,丁国山、丁国义、常永龙、闫立军为报复泄愤,对李万山、董立君、魏江三人进行殴打。李万山头部、面部多处受伤,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
  案发后,丁国山等4人潜逃。莫旗公安局当时没立案,也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。2010年,莫旗公安局通过网上信息研判、证人辨认,确定丁国山等4人下落,后来将他们抓获归案。2014年1月25日,莫旗公安局通过莫旗检察院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,得到核准。去年2月,丁国山等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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